本委員會分設二組,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,由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擔任分組主席。每一分組應有醫療專業人員三人以上,及非醫療專業人員二人以上,且須有至少一人為院外人士,並不得為單一性別。
主任委員遴選委員五人以上組成人委會。委員組成除有醫療科技委員外,應有包含法律專家、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之非醫療委員。委員中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;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
委員組成得包含醫師,藥師,護理師,社工人員,律師,統計學家,醫護技術人員和或非特定專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