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畫案申請退費原則

依據2018年9月11日IRB行政會議決議:
計畫案申請退費原則如下:
1.繳費收據過期:
A.繳費日期超過半年以上,且未超過一年內者,須提出說明,經執行秘書同意後始能申請退費。
B.繳費日期超過一年以上者,不可用於申請計畫案,同時不予申請退費。
2.計畫案申請後申請退費:
A.計畫案件在第一次系統送出前,可申請全額退費。
B.計畫案件進入行政審查後,不可申請退費。
3.計畫案轉換類別繳費問題:經審查須轉換審查類別,可補差額。
4.計畫案未繳費即送審:
「計畫案於送出申請時,若未檢附收據者,原則上將退件不予受理。且申請者須於IRB通知補件一個月內完成上傳繳費收據,若於時限內未完成補件者,依本會規定公告撤案。」